教务〔2024〕49号
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作为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旨在于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具有多学科、多专业、多文化的复合型人才。为了加强我校公共选修课建设以及进一步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开设的目的
公共选修课程应反映专业教学计划内容,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外,具有较广泛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及良好的文化素质;所开设的选修课必须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时代特征,学科内容应具有专、广、新、深的特点,重在启迪思维,陶冶情操,拓展视野,培养能力。
二、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及学分要求
(一)公共选修课原则上按医学基础与临床类、人文社科与素养类、科学技术与文明类、美育类、网络课程类等五个门类设置。
(二)公共选修课的授课形式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和网络教学(即网络课程类)。
(三)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时数一般为32学时,最多48学时。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晚上进行。
三、公共选修课的开设程序
(一)有关教研室、教师,根据课程体系的规划和教学内容的需要提出开设公共选修课的开课申请,填写开课申请表和教学大纲,经教研室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批后,报送教务部。
(二)非教学单位(指各党政职能部门)具备教学资格的有关人员,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开课申请表后,直接报送教务部。
(三)教务部根据教学要求,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组织教师开设必要的公共选修课。接受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和教师仍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和教学大纲,报送教务部。
(四)每年的4月受理开课申请,由教务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四、开课准备
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研室和教师在接受开课任务后,前期准备工作(讲义、教材、实验指导、教案、教学参考资料等)必须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
五、任课教师资格
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要具有讲师以上的资格,不主张一人承担一门课程,而应组成由主讲教师负责的教学小组。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研室及所在学院必须将选修课的建设纳入教研室及学院的整体教学管理中,将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主干课程的建设结合起来,教研室主任必须对本教研室所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建设负责。
六、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建设
(一)公共选修课内容应该围绕各个主干课相关的分支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或某一学科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以拓宽知识视野、培养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教学内容的选择和课程建设方向应与该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边缘性和先进性。应注意开设公共选修课和举行系列学术讲座的区别,避免教学内容的随意性、主观性。
(二)每门课程(不含慕课及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开课后同时给予3000元前期课程建设费。
七、公共选修课教材建设
加强公共选修课教材建设,鼓励编写规范的讲义或教材,对于介绍研究进展的教学内容,可以印发参考资料,但要避免整个教学过程没有确定教材的现象。教材编写、印刷的质量和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也要置于学校教材质量监控之中。
八、公共选修课成绩评定
(一)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可以采取作业、测验、实验实习报告、调查报告、闭卷或开卷考试等方式进行。
(二)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将不安排补考或重修。考核不合格或缺考的成绩记录也将如实反映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九、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评估及管理
(一)加强公共选修课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水平低、教学内容陈旧重复、教学效果差的课程必须进行整改。对公共选修课教学,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应按以与主干课同样的要求进行督导。有关公共选修课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评估及课程建设计划等)要在教研室归档保存。
(二)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开课。
十、公共选修课的选课管理
(一)实行线上选课,减少选课的重复性和盲目性。
(二)教学管理部门将课程资料(包括上课人数、课程内容介绍、教师情况介绍等)在网络上公布,并规定具体的选课时间,由学生通过网络进行查阅和选择。
(三)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四)学生重复选修同一门公共选修课程只计算一次学分,不累计。
(五)为了有效利用宝贵的教学资源,公共选修课一经选定,学生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
(六)凡未按规定选课或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
十一、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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