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教发〔20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出国(境)留学工作,加强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派、协议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教师发展中心和各二级单位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学校公派、自费或通过其他途径出国(境)留学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校本部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选派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出国(境)留学要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重点选派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一定业绩的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统筹安排好人员出国(境)留学与国内进修等工作,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派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热爱祖国,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较好的业务水平。
(三)外语水平合格,达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四)原则上来校服务2年以上。
第九条 进修单位及导师条件:
(一)留学单位应为国际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教学或相关研究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二)导师在教学或相关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三)留学内容应与本人所在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一致。
第三章 申请出国(境)留学程序
第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申报及审批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由学校统一组织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学校审批。申请自费留学的程序参照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出国(境)留学材料包括:《教师出国(境)留学申请表》、接收单位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翻译件、外语水平合格证明等材料。凡申请材料弄虚造假,经核实取消其当年留学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出国留学。
第十三条 所有留学人员上交的非中文材料,须将其翻译成中文并签字确认,交所在单位审核,注明“翻译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留学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严格把关,尤其是申请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留学内容是否与其本人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一致,拟留学单位或导师是否在教学或相关研究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须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办理离校手续,并与学校签订《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由学校通知二级单位及时领取并存档。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未签订留学协议书而擅自出国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出国(境)留学期间待遇及管理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留学期限,按期回国。确因工作或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留学期限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在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信函,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留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公派留学总时间不超过3年,自费留学总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不得以更换留学单位和专业为理由申请延长留学期限。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内仍占原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及学校计划生育条例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待遇: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资助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资助经费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办法》(广中医财〔2012〕5号;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如已获得对方资助,其数额高出学校资助标准的,不给予资助,低于学校资助标准的,则补足差额;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留学经费由申请者自理。
(二)国家公派、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2年内发放留学资助,并保留基础性绩效津贴(含财政统发工资、节假日津贴、住房维修补贴)以及适度的奖励性绩效津贴(不低于广中医财〔2003〕年9号文件标准,具体由各二级单位确定);留学第3年,只保留财政统发工资,不享受其他津贴及资助。
自费留学人员,留学2年内,相关津贴发放方式及标准参照学校公派留学人员执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财务和住房的有关规定。出国(境)留学期间,其所租用的公寓住房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逾期未归的,由房管部门收回。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须做到:
(一)严守国家机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维护民族尊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保持我国公民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遵守汇报制度,做到至少每3个月向出国前所在单位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四)严格执行留学进修计划,保证按时完成留学任务,不得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改变身份、转读学位、延长留学期限或转至第三国。
(五)主动深入课堂听课,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技术与教学方法,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除完成正常的学习、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与国外导师及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不断扩大对外交流,主动为学校教师联系留学单位。
(二)动员和推荐国(境)外的优秀人才来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出国(境)留学工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留学人员情况,每学期末向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书面报告出国(境)留学人员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章 留学人员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报到,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回国,或按期回国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出国逾期未归,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需向所在单位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出国(境)留学总结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其出国(境)留学期间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留学总结报告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参照依据。留学人员回国后3个月内,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所在单位承办,在校内公开作1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为学校服务期限按每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法计算,否则视为违约,需缴付违约金,金额按《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本部教职工获得国家及地方全额资助公派留学且经考核合格的,回校后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第一、二、三临床医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人员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自行承担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出国(境)留学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2、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附件1:
广州中医药大学
教师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姓 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E-Mail:
填表日期:
广州中医药大学 制
2019年6月
一、个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从事
专业
最后
学历
最高
学位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
是否研究生导师
外语水平
受
教
育
经
历
起止时间
就读学校和专业
所获学位
工
作
工作单位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职务
国
︵
境
︶
外
进
修
社
会
兼
职
情
况
二、申请人科研情况(近3年,下同)
起止年度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经费
排名
三、申请人获奖情况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授奖单位
奖励年度
四、申请人发表/出版论著情况
论文或论著名称
期刊或出版社名称
发表年度、卷、期
是否被SCI等三大索引收录
期刊影响因子
五、申请人获得专利情况
专利名称
专利授权国
专利号
授权公告号
六、出国(境)进修的研究思路及预期目标
1.已有的工作基础;
2.出国(境)进修期间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留学单位及导师在教学或相关研究领的学术成就、国际地位及影响。
3.回校后的工作设想。
七、单位意见
(单位审核、推荐程序及结果)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八、教师发展中心意见
九、
学校
意见
负责人签名(学校盖章):
注:本表可加页,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2
教师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2019年7月印制
甲方:广州中医药大学
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 邮编:510405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出国(境)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 ;
身份证号码: ;职称: ;
所在部门: ;职务: ;
学历/学位: ;从事学科专业: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境)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境)留学。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自愿出国(境)学习,按期回校工作,并签署《出国政策告知书》。
第二条 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个月),赴 (国家/地区) (单位)留学。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留学专业 ,并同意乙方的留学计划。留学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乙方填写的《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第四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的出国(境)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境)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乙方在甲方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待遇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回国后,甲方安排乙方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五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抵达留学所在国家(地区)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报到,并向乙方所在单位汇报留学情况;此后每3个月向乙方所在单位汇报留学情况,所在单位每学期汇总后,向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汇报,遇特殊情况随时报。
2.留学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3.原则上乙方不得延长留学期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出国(境)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留学计划。
4.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申请延长留学期限,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5.保证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按期回国返校。回校一周内向所在单位及甲方人事部门报到,并向甲方教师发展中心提交出入境证明、书面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回校后3个月内根据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作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的科研情况及所掌握的科研进展与动态。
6.留学期间申请辞职或调离学校,视为违约,须返还留学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的所有费用总和(包括留学资助,基础性绩效津贴以及奖励性绩效津贴等)。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境)后,为学校服务期限按每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法计算,未达到应服务期限的视为违约,须返还留学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的所有费用总和(包括留学资助,基础性绩效津贴以及奖励性绩效津贴等),剩余年限缴纳服务违约赔偿金。年赔偿金额为:留学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应服务年限。
7.乙方在留学期间及留学期满回国为学校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及学校计划生育条例和管理规定。乙方在留学期间及留学期满回国为学校服务期限内违反广东省及学校计划生育条例和管理规定的,均视为违约,须返还留学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的所有费用总和(包括留学资助,基础性绩效津贴以及奖励性绩效津贴等)。
第六条 乙方申请延长留学期限,获甲方批准的,甲方、乙方有关留学的权利与义务按此协议书及有关规定相应顺延。
第七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广东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
第九条 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协议进行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乙方所在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章: )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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