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教〔2016〕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活动,加强校内外教师的教学经验交流,展现我校教师教学风采,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促进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的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竞赛指学校教学讲课竞赛、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业学会组织的教学竞赛。
(一)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教学竞赛。
(二)省级竞赛:由省教育厅等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或由国家级行业学会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教学竞赛;全国区域性(如华南地区)教学竞赛。
(三)省级行业学会竞赛:由省教育行业学会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教学竞赛。
(四)学校竞赛:由学校教务处主办的教学竞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教师参加教学竞赛的组织者。教务处根据竞赛范围与要求,可委托相关学院组织教师参赛。非教务处组织参赛的,需填报《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参加教学竞赛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未经审批自行参赛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竞赛的需要,负责调配全校的教学资源为教学竞赛教师提供辅导和培训等工作。学院应积极组织学科专家、教研室教师对参赛教师的参赛内容进行研讨、指导;对教案设计、教学论文、教学演示等进行专门辅导。
第五条 学院合理安排参赛教师的日常工作,为参赛教师提供必要的竞赛准备时间。根据教学竞赛的需要,教务处可以要求学院及相关教研室、临床科室安排参赛教师脱产培训备赛。
第六条 学院要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强化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培训与指导;学校和学院应有意识地发现教学优秀或具有教学潜能的教师,加强培养,着力打造,树立典型。
第四章 参赛教师的选派
第七条 教师参赛分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和学校指定三种方式。
第八条 学院推荐、学校指定参赛的教师,无特殊原因,不得弃赛;未经许可弃赛者,等同“无故停课”,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广中医教〔2015〕54号)第七条认定为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视为基本合格,并扣发本人全年绩效工资的30-50%。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九条 教师参赛获奖,学校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教师,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0万元、0.5万元;
(二)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教师,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0.2万元;
(三)获得省级行业学会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分别奖励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
(四)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教师,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0.08万元;
(五)设特等奖的竞赛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执行,依此类推,依次下调一级执行;
(六)同一教师获同一竞赛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七)同一作品(如教学设计、微课等视频作品)年度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作品跨年度再度获奖项的,只对高于原获奖级别的进行奖励;
(八)凡入围校级以上教学竞赛的教师,均按10个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在晋升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岗位聘任时,教师可以按其在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得的成绩抵免相应的业绩,具体抵免办法按照当年《广州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作为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之一,具体按学校教师教学考核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教学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其课酬三年内上浮30%作为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竞赛获奖教师于竞赛结束后进行奖励;获其他各级奖项的老师,学校统一于每年教师节前后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竞赛名称
主办单位
竞赛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竞赛地点
参赛人员
学院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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