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教〔2007〕40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创新人才培养中有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管理
(一)实验教学大纲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是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二)凡具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设教学实验。
(三)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四)实验教学大纲应由相关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并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
(五)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将最新科研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实验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指出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按照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5.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六)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并鼓励相关学院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可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力求做到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一)教学实验项目和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各类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出发,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涵盖基础型、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的分层次实验教学体系。
(二)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将实验教学任务与课程教学任务同时下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下达,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任务应在相应的课程中注明实验学时。
(三)各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四)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室与教务科协商安排实验时间,列入课表;未独立设课的实验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与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实验教学条件等协商安排,并将实验安排及时报所在学院。
(五)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协商安排,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将实验安排报教务处。
第三条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一)实验室应对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二)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教学文件,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应具备实验教材。
(三)教学实验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过程。
(四)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
(五)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次进行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
(六)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
(七)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操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八)严密组织实验过程。指导教师要在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引导和启发,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态度,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应退回重做。
(九)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十)注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在学生实验中,指导教师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在涉及安全与环保的要害部位,要有指导人员现场监督。实验废弃物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逐步实现实验教学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考核标准评分。考核内容包括: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二)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例,实验成绩分别按5~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三)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等。
第五条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一)二级学院和实验室、教研室(研究所)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实验室和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验教学准备、实验教学状态、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效果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并按“优”、“良”、“中”、“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三)学校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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