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校办〔2024〕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是培养本科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校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有效地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通过“教学专项管理系统”实行实验室-学院、中心、研究院(所)-教务部三级信息化管理。各学院、研究所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制度,鼓励实验室采用多种形式向本科生开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效利用和挖掘资源,根据不同教学对象,确定实验室开放内容。支持实验室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鼓励本科生参与教师课题,提倡本科生自拟实验课题,学习解决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问题。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第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实验室,包括一般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研究中心、研究所、科研平台和研究团队等,凡具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技术力量,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的,应积极向本科生开放,开展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本科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参与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科学研究活动,一般以一学期为1个周期,每个学生参与此类实验最多不超过2个周期。各科研实验室应在前一学期末做好开放计划,并在每学期初通过教学专项系统申请开放实验室。首次申请开放或需暂时终止当前学期开放的实验室,在每学期初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新增或作废;以往已在系统中申请开放的实验室,不必重新申请,但如有信息变更须在系统上及时更新。实验室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开放申请的审核;教务部受理审核项目申请,并向学生公布。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和教务部审核通过开放申请后,学生才能通过网上查询报名操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根据教务部公布的实验室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信息进行选择并向实验室报名申请,一经实验室录用即可进入实验室学习。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带教人数上限为5人。
第六条 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实验室认真指导本科生进行实验,同时做好学生考勤登记工作,组织学生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并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实验室同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发表推荐工作。教务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结束后,各带教老师、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中心、研究院(所)管理员通过教学专项管理系统完成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相关考核填报工作,包括:带教老师完成所带学生综合评语;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意见;学院、中心、研究院(所)管理员审核意见;实验室开放总结;教务部根据学生评价结果和实验室上报材料为依据,向指导教师核发带教课酬,为学生认定第二课堂学时。
第八条 学生成绩和学分评定: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每学期在实验室学习的累计时间不少于70学时,而且成绩评定合格后可认定第二课堂创新创业4学时。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保障和激励措施
第九条 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费由指导教师的课题经费支持,学校向指导教师发放带教课酬。指导教师带教课酬由教务部统一核发。指导教师带教课酬=30课时补贴×(1+n/10),n=带教学生人数-1,n≤5。
第十条 为保证向本科生开放实验室能切实有效地实施,教务部和二级学院应从以下各方面加强对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工作的质量监控:
(1)对开放性实验室的条件、指导教师资格和本科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2)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和指导教师座谈会,及时了解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开放的效果。
(4)定期组织学生评价工作,对指导教师的带教质量予以监控。
第十一条 参与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本科生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认定第二课堂学时。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的创新性成果。本科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创新性成果的项目,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以申报相关评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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