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23〕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规范考试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也需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各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1.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和相关考务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六条 考试周期间学校设巡考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和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组成。巡考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考试工作,重点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考场纪律和考生执行纪律的情况。巡考员应深入考进行检查、巡视,并及时作好巡考记录。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巡考工作。
第七条 课程教师应核查学生考试资格。注册学生选课后即获考试资格。每学期一门课程无故缺席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教师应当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宣布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及原因,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至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在教务系统对学生的考试安排进行处理。未选课的学生,课程老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以获得课程成绩。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课程期末考试分为考试周统考和学院分散考试两种形式。考试周统考课程在期末考试周(每学期最后两周,以校历安排为准)进行,学院分散考试在课程教学完成后的非考试周进行,课程所在学院根据教务处的统一部署,具体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并确定考试人数,并于第8周前在教务系统进行排考(具体以教务处每个学期的排考通知为准),监考人员由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安排。
第九条 第15周后(含第15周)结束的必修课程,期末考试应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提前结束的其它课程,原则上在课程结束一周后进行考试。除毕业年级外,每个班至少有两门课程在考试周内进行考试。
第十条 各学院于每学期第9周前在教务系统完成期末考试安排工作(含非考试周和考试周),并予以公布。考试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有关单位对考试安排有异议的,应在考试一周前提出。
第四章 考试形式与命题规范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可根据课程要求,采取笔试、口试、操作、论文或相互结合等形式,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提出意见,学院负责人审查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笔试分闭卷、开卷两种考试方式。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考试方式方法改革。拟采用其它考试形式的,应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附操作方案和专家论证结果),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试卷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并指定命题教师。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难易程度适中,考试题量适宜,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要考核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等。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主干课程积极开展和深化试题库建设,教研室要积极开展试题库建设。
纳入学校试题库管理的课程,试卷命题时应当出难易、题量相当的的A、B两套试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考试中心随机抽卷。A、B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 未纳入试题库的课程考试,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出难易、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考试中心随机抽卷。A、B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或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两个以上班级同时开课的课程,应统一命题,并在同一时间考试。
同一课程在不同时间、不同层次组织考试时,各卷考试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使用过的试卷即视为废卷,严禁使用废卷进行考试。
第五章 试卷交接、印制、保密
第十六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课程考试15个工作日前,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填写试卷登记单。提交A、B卷的(须纸质版)教师,应将试卷入袋封存后提交。研究生不得送领试卷。
第十七条 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学校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在试卷的打印、印刷、转接、封存等过程中必须做好保密工作。要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落实责任制。试卷电子文档必须妥善加密,不得留存在教研室等公用电脑中。命题教师要妥善处理试卷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杜绝泄题事件的发生。各学院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一旦发现失密现象,要及时报教务处,启用另一套试卷。同时按学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履行试卷收发登记手续。必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使试卷内容清晰、准确,选择题须统一使用学校答题卡。印制完成的试卷应装入试卷专用袋,贴上专用封条,并在试卷袋上填写课程、专业、时间、地点、人数等内容。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样卷和废卷由考试中心人员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条 考试周的试卷于考试前半小时由主监考教师在教务处考试中心领取,非考试周的试卷于考试当天领取。
第六章 成绩评定、报送与试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可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学生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设定的要求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统一命题的课程应统一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采用分题流水阅卷及交叉阅卷方式。非统一命题课程的阅卷方式,由有关学院自定,如教研室条件允许,应尽可能采用分题流水阅卷或交叉阅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教师根据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地评阅每份试卷,计算成绩(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并在每份试卷上签署阅卷人和复审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结束,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登分和成绩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50-70%,允许课程负责人结合课程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层次或(和)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差异化制定课程成绩评定方案,如需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至50%以上,应通过教研室论证-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完成后执行。评定办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试卷成绩。复核试卷成绩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试卷成绩复核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共同复核试卷成绩。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的成绩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经复核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则须经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提交《个别学生成绩增删修改申请表》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学院教务管理员对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补考工作,将补考与期末考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抓好补考质量与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第一至第三周为补(缓)考周,学生所在学院核查确定教务系统发布的补(缓)考课程、人数后,由教务处统筹安排。补(缓)考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补考监考工作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承担。监考人员要严格核查补考学生身份,未列入补考名单者不予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缓考课程安排在下学期补考周内进行,学生申请缓考的资格及申请程序具体见(《广州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应申请其中一门课程缓考。
第三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不得申请缓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主要管理者和责任人,每位教职员工都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监考人员按照课程所属原则和学生所属原则进行安排,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其中课程教师为主监考,负责领取试卷。监考工作由学院安排,教务处协调统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监考人员,须于考试前一天在教务系统修改监考人员安排,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广州中医药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规范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工作,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由教研室组织安排对所授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必修课程期末考试进行质量分析,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试卷都必须归档保存。期末考试试卷以教学班为单位装订归档,重修学生答题卷放于在跟读班级试卷的最后;补考的课程以课程为单位装订归档。各类课程成绩评定材料按相关文件按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七条 试卷归档与装订及保管由开课教研室负责。所有试卷归档材料保管至学生毕业离校两年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7月23日
上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本科生结业后课程重新修读(复读)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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