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校办〔2019〕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进修培训管理,鼓励教师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培训,着力提升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采用校院两级管理运行机制,教师发展中心代表学校全面统筹全校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进修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担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指校本部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学生辅导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进修培训的原则:
(一)按需派遣。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及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教师进修培训工作。
(二)学用一致。教师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与现岗位需要相一致,回校服务学用一致。
(三)重点支持。学校重点支持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修培训,鼓励并重点资助教师到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进修或访学,鼓励并支持教师通过申请上级资助的形式参加进修。
(四)合约管理。教师外出进修培训3个月及以上,须提交进修计划书,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进修结束后提交进修总结,所在单位对其进修情况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进行进修成果汇报。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类型
第五条 岗前培训。凡新聘来学校工作的教师,均需参加学校和广东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初步掌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方法,增强其职业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第六条 岗位进修培训。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国内访问学者、专业与课程进修、各类研修班或培训班、网络课程培训等形式。
第七条 学历学位培养。指在职攻读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管理规定》(广中医校办〔2019〕64号)执行。
第八条 出国(境)留学。指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促进学科与专业跨越发展而至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访学、进修,留学身份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形式,按《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广中医教发〔2019〕9号)执行。
第三章 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进修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并愿意按本办法履行学成回校服务义务。
第十条 认真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进修的学科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岗位需求一致或相近,进修目的明确。
第十二条 进修3个月及以上的,应有详实的进修计划书,内容包括进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选择进修单位的理由、预期目标与成果、主要任务与内容等。
第十三条 进修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国内外一流高校或科研院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四)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四章 进修培训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进修类型,制订下一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并报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队伍培养规划》以及年度师培经费情况对各单位教师进修计划进行审核调整。上级部门资助项目的申报,以上级部门文件通知为准;短期业务进修以进修单位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教师进修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辅导员还须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获批准参加3个月及以上进修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离校前须到所在单位办理离校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未按期返校或返校后未到所在单位报到,按旷工办理。
第五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国家及广东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做好教师培养规划、计划及经费统筹,组织学校层面的师培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师培养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教师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师培政策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教师进修培训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师进修培训,并安排专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络,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未经批准,擅自放弃或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或受到进修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5年内不再安排进修。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学校计划,由上级部门资助的进修培训项目,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学校选拔推荐和资助单位审定等程序确定进修人选,并按资助项目的要求签署进修协议。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教师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任一类型进修结束后满2年,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型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前3个月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进修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不超过原进修期限。
第二十六条 教师进修期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到人事处办理学历学位变更手续。在境外取得学位证书的,需先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再办理学历学位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师进修期满回校,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进修总结,由所在单位对其进修情况进行考核,并安排其在一定范围汇报进修成果。
第二十九条 各类进修学习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先行垫付,完成进修任务后,凭进修成绩合格证等有关材料到教师发展中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费用:
(一)进修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的;
(二)未能提供进修成绩合格证明、学历学位培养未能取得学位证书的;
(三)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四)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的;
(六)不按规定提交进修相关档案材料、证明材料或未交验学位等相关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教师完成进修后,有义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
(一)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回校服务期为3年以上(自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二)境外留学半年及以上,或国内进修一年及以上,回校服务期一般为5年;
(三)境外留学不足半年,国内进修半年至一年,回校服务期为3年;
第三十二条 进修期间及期满返校为学校服务期内辞职或调离学校,必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和(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培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鼓励单位和教师自筹培养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各临床医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
2.《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协议书》
附件1: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
单位: 教研室: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职务
来校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
时间
所学专业
以往进修情况
(包括进修时间、单位、专业、内容及进修方式)
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绩
年
本
次
申
请
进
修
情
况
进修单位
进修
专业
进修方式
1.业余 2.在职 3.脱产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进修类别
1. 专业进修 2. 国内访学 3. 攻读学位 4. 短期培训 5. 学术会议
目
的
(进修3个月及以上的,需另附详实的进修计划书,内容包括进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选择进修单位的理由、预期目标与成果、主要任务与内容等。)
所需经费
学费: 资料费: 差旅费: 其它:
经费来源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名)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院(系、部、所)盖章
教师发展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备
注
附件2: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协议书
甲方:教师发展中心
乙方: (进修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 ;
身份证号码: ;职称: ;
所在部门: ;职务: ;
学历/学位: ;从事学科专业: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进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进修。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自愿进修学习,按期回校工作。
第二条 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个月),赴 (单位)进修。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进修单位及进修计划。进修计划具体内容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
第四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甲方对乙方进修给予必要的指导,向其提供有关进修的咨询和服务。
2.乙方在甲方批准的进修期间的待遇,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4.乙方进修结束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乙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五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到进修单位报到后,应及时向原所在单位汇报进修情况;此后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进修情况,乙方所在单位每年末汇总后,向甲方汇报,遇特殊情况应随时汇报。
2.进修期间,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进修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3.原则上不得延长进修期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进修单位和进修计划。
4.无论何种原因申请延长进修期限,需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5.保证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并按期返校。回校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到并提交进修总结;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在一定范围内汇报进修成果。
6.进修期间及期满返校为学校服务期内辞职或调离学校、违反广东省及学校计划生育条例和管理规定,均视为违约,须返还进修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乙方申请延长进修期限,获甲方批准,甲乙双方有关进修的权利与义务按此协议书及有关规定相应顺延。
第七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广东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
第九条 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进修单位。
第十条 甲、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按协议进行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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