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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3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广中医教20129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基本建设,培育更多的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的方法,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评估、结项验收等。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自由申请,单位审核,专家评审,学校审定,择优资助。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由财务处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每两年组织申报1次,一般安排在第2季度。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3.同一年度内申请者申请项目课题不能超过1个;已有2个在研同类校级项目者当年不能申请;虽在研同类校级项目只有1个,但该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再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内容与选题应紧扣国家、广东省及我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研究内容一般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学科专业建设与课程体系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与评价机制研究、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研究、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研究、教师教学素质提升研究与实践等方面。

教务处可根据学校改革的需要开展专题研究或提供相关参考选题。

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立项的程序:

1.教务处发布组织省级教改项目申报的通知;

2.申请者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经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交教务处;

3.教务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检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条件:

1.项目的意义:对高校教学和管理有普遍意义,或对我校教学改革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负责人的学术水平与前期研究成果: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有较丰富的前期研究成果,能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3.研究现状:国内尚无研究,或虽有相关研究,但不够深入或实施细节尚未解决;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较成熟,研究方法多样化;

5.预期成果的适用性:在同类高校中有推广和应用的价值;

6.研究的效益:对我校教学质量提高能起到显著或长期的作用;

7.研究周期:2年;

8.特色:研究成果能较好地体现我校办学或教学特色。

对已有成果作简单意义重复研究的项目不予立项;已获得其它部门资助或立项的项目,不重复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中期检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1年后向教务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中期成果报告,由教务处对项目的中期成果报告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不定期对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况,应责成课题组退还全部资助经费:

1.立项半年仍无法启动实施研究计划或进展缓慢;

2.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研究计划的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限:2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在立项文件所规定的结项时间到期后三个月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  成果形式:凡获得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者,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教改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教改项目研究报告、软件、论文、论著等。报告类、软件类成果应附有拟采用单位的书面意见;论文或论著类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结项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完成预期的研究工作可向教务处提出结项申请,并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报告书》及其相关材料;

2.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


第五章  项目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六条  项目的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送教务处审批。(1)更改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成果形式;(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5)延期结项;(6)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7)变更项目组成员。

第十七条  项目的撤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正式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予以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的小型会议的相关费用;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学校;

6.版面费或者著作出版费:指用于与课题有关的论文版面费和相关著作出版费用;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

9.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最终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注重效益。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费拨付:

1.项目资助经费划拨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监督管理,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后先拨付50%的资助经费,剩余的经费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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