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24〕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由学校组织、承办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考试及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予拒绝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二)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十三)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参加课程重修。
第八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参加课程重修。
第九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五)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六)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七)其他考试违规行为严重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部考试中心。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接到教务部考试中心转交的或教师递交的反映违纪作弊的记录和材料后,应立即着手核查并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学院在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本人的书面检讨(含作弊情节和本人认识)、有关材料和《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报送教务部。
各学院(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或专门会议讨论,对学生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上报教务部。教务部作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公办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由学校行文公布。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自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执行,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设置6个月的期限,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设置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所、中心)审查,报教务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时,应严格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通知书、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处理结果由教务部向全校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修订)》(广中医教〔2017〕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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