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教〔2016〕3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教师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教学成果奖是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学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规律,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及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及教育研究论文、论著、教改和教学方案等,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的条件是:
1.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2.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8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最多不得超过3个(由学校主持的全校性项目除处)。
3.申报成果必须在知识产权方面以及主要完成人排序上没有争议;若是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单位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以及我校。已获得过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评定为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评定为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评定为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对获得特等奖及一等奖的项目,积极培育申报高级别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设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7-9人组成。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在评审有关成果时必须采取回避原则。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属学校非常设机构,挂靠在学校教务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并审议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2.评审出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3.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的职责
1.具体负责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组织工作。
2.核查各单位推荐参评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有关材料,并分别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申报单位作出说明。
4.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5.完成评审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颁奖一次,由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公布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各院、系、部、校、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和成果总结报告,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采用评审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报票表决方式产生,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投票须有五分之四及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方有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成果权属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申报单位会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之日起的60日内,教学成果评审结果由学校行文公布确认。因权属有异议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者,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对校级获奖成果,学校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10000元、一等奖每项5000元,二等奖每项3000元;对省级获奖成果,学校按照省级奖励标准1:1配套授予主要完成人奖金;对国家级二等奖获奖成果,学校按照省级一等奖奖励标准1:2配套授予主要完成人奖金;对国家级一等奖获奖成果,学校按照省级一等奖奖励标准1:4配套授予主要完成人奖金。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业务考核、评定职称、职务聘任、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即撤消对相关项目的奖励,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颁布的《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予以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下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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