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校办〔2019〕64号
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方向和我校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主要包括“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两种方式,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按国家规定应办理辞职手续。
2.各二级单位应统筹安排好本单位人员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3.所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须与所在岗位工作内容和任务紧密相关。
第二条 报考条件
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能优质的完成本职工作;进校工作试用期满转正的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所报考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报考程序
1.申请人在每年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前1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
2.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单位工作安排等实际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3.领导干部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条 待遇及费用承担
1.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2.在职攻读(申请)博士的报名费、学费等相关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在获得学位后,可按我校同年度学费标准报销学费总额的50%。
第五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获批准后,须与学校签订《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协议书》(附件)。
第七条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原《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工攻读在职研究生及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修订版)》(广中医人〔2007〕68号)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协议书
广州中医药大学
教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协议书
甲方: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发展中心
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研究批准,乙方考试合格,同意乙方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为保证工作和学习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工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1、乙方应认真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不脱离工作岗位,不拒绝本单位安排的工作,积极完成本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尽量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甲方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为其读书期间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及完成学位论文提供方便。
2、乙方在职攻读(申请)本校博士学位,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入学缴费时,只缴纳学费总额的50%,取得学位后,甲方不再为乙方报销学费;在职攻读(申请)外校博士学位者,先自付学费,在获得学位后,按我校同年度学费标准报销学费总额的50%。
3、乙方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原则上不能脱产学习,如因特殊情况需脱产学习,须妥善安排好工作并经乙方所在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
4、乙方在读期间,不服从本单位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完成本职工作,经所在单位教育不改,甲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调查研究后,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学校审批。
5、乙方获得博士学位后须为学校工作服务3年以上(年度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如果服务期内,乙方提出调离本校或辞职,必须退回甲方为其承担的学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剩余服务期每年5000元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6、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存一份,乙方所在单位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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