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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教研室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3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州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教研室建设的实施细则

(试行)

广中医教20171号


第一部分  教研室设置

第一条  教研室应根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群、学科或专业设置。各学院根据本院课程、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向学校人事处提出教研室设置申请,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教研室的管理归所在学院。

第二条  教研室重设周期原则上为四年。教研室重设须通过教指委专家论证,其中论证专家人数为奇数,不少于5人。

第三条  教研室人员配备。教研室人员配备应考虑年龄、职称结构合理,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人。对于人数少于3人的,须通过专家论证。学院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结合本学院学科发展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合并。论证会由教研室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其中论证专家人数为奇数,不少于5人,且院外专家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负责教研室的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7人以上可设副主任1人,10人以上可设副主任2人,最多不超过2人。教研室办公用房应按照集中、固定的原则由所在学院统一调配。

第二部分  教研室职能

第五条  政治思想建设:教研室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教学、科研、医疗等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爱岗敬业,务实创新。

第六条  文化建设:教研室要加强文化建设,应将教研室的历史传承、所取得的学术地位、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业绩、奖励及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教师的生平介绍等用文字或图表的方式陈列于教研室集体办公区,以增强教研室教师的集体荣誉感与认同感。

第七条  教学任务:教学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负责完成教学任务。

1.严格执行学校、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精心组织教学,确保教学活动各环节有序、顺利实施,同时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是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的首要责任人。

2.教研室必须认真审核任课老师的教师资格;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和主讲教师制度,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

3.教研室每两周召开一次教研室例会,广泛开展教研活动。每次会议都需做会议记录。教研室实施值班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4.教研室每学期应组织教师开展不少于2次的集体备课活动。通过集体备课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任务和作用,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指标和措施,做到教学资源共享。

5.教研室要组织开展教学观摩和教师听课。每学期均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观摩教学。教研室的观摩教学可与学院的观摩教学和学校的公开教学结合进行。观摩教学后,要进行认真研讨,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之目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教师之间的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次,来校未满3年的青年教师每个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并做好听课记录。同时,教研室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讨,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6.教研室(或教学实验中心)应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实验室使用登记,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安全检查,实验材料安全性论证等。

7.教研室应组织编制实验课程教学大纲,检查其执行情况以及仪器利用情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实验开出率和实验课的质量。积极组织实验课教学改革,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的开设,增加综合性、设计性试验的开设,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8.严格执行学校考试方面有关规定,按要求组织好课程考试的命题、评阅和成绩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长远规划以及教研活动:教研室在负责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制定教研室的科学研究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学术讲座、专题报告、小型学术讨论会等活动;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课题,发表教学论文和著作;选派教师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汇报,做到科教协同,寓研于教。

第九条  师资培养规划:教研室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培养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做好教研室不同层次教师传、帮、带工作,做好经验总结。尤其对年轻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有具体的培养方案。

第十条  教材建设规划:教研室应根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制定编写计划,组织教师著书立说,特别要鼓励资深教师总结其多年教学经验、科研成果等。

第十一条  医院科室管理制度:兼负医疗任务的教研室,要充分落实好首诊负责制、临床查房、值班、交接班、疑难、危重病例讨论、会诊、见习实习带教等医院科室管理制度。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参加教学工作,做到医疗与教学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教研室应做好保存历年的教学日历表,教研室活动记录,值班记录,集体备课记录,教学观摩和教师听课记录,举办学术讲座、专题报告、小型学术讨论会等活动记录,教师参加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记录,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记录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及职责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遴选

1.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是教研室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学校组织教学管理的重要力量,也是学校、学院领导联系教师的重要纽带。

2.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遴选采用竞聘和聘任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进行调整。竞聘条件:

(1)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竞聘面向全校,允许跨学院竞聘,部分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可以由学院领导竞聘兼任。

(2)具有较好的本学科、本课程学术背景,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原则上竞聘教研室主任应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讲授教研室主讲课程5年以上;竞聘教研室副主任应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讲授教研室主讲课程2年以上。

(3)治学严谨,改革创新,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精神;甘于奉献,敢于担当,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以身作则,大公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4)四年一聘,可连聘连任。

3.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竞聘和聘任由教研室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专家组、教务处、人事处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竞聘和聘任工作。竞聘程序:

(1)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遴选以竞聘为主,聘任为辅。

(2)学院按透明、公正、公开原则组织竞聘委员会,面向校内外公开竞聘,具体竞聘办法、安排由学院制定。

(3)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竞聘结果应向学院全体教师公开,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

(4)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竞聘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4.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内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或者教研室教师集体反映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不胜任工作时,学院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启动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主持教研室工作,领导和组织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1.教学任务:负责带领教研室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任务。教师对教学计划有异议的,负责向所在学院以及教务处反映,在教学计划未修改前必须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2.审核教师任课资格: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审核教师任课资格,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和主讲教师制度,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

3.审定教材:负责组织教研室所讲授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教研室教师必须按审定的教材开展教学工作。

4.教师考核:负责教研室新聘教职工的推荐工作,按照学校招聘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研室层面的考核。教研室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奖励及荣誉申报时,需教研室主任出具评价意见。

5.学术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教研室学术建设,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教研室学术文化,对存在学术不端、工作态度不端正、教研室工作不积极教师,要及时给予教育与引导,经教不改者,应向学院等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教研室发展规划:组织编写教研室长期及年度发展规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7.教师培养规划:负责制定教研室人才梯队培养规划,对新入职教师及青年教师要加强培养。教研室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学术会议等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

8.教研室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按需预算、统筹规划、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统筹。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待遇

1.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享受一定的职务津贴,具体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在课程改革、教材革新、专业整合与优化、教学方法和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学院、学校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在教研室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定。

第四部分  教研室业务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向教研室划拨一定数额的教研室业务费。教研室业务费是教研室进行教学、科研等活动的重要保证,应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业务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教研室所需的直接开支,主要包括:

1.购置教研室所必需的图书资料、教材、教参、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等。

2.资助教学类培训、学术会议、教学交流等费用。

3.支付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调研差旅费。

4.不得列支招待费等费用。

5.未列入教研室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按照财务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业务费可由单位负责人授权教研室主任签字报销。

第五部分  教研室工作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教研室工作的日常考核由学院负责实施,学校不定期地检查了解教研室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研室工作每年总结交流一次,每两年评估表彰一次。评选结果不合格的教研室必须提交整改计划和方案,并于下学年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相关党政职能部门领导每个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研室活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联系本院教研室,定期参加教研室活动。

第六部分  联系教研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每一位负责人至少对口联系一个教研室,每个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研室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人要分工联系本院所有教研室,每个学期每一个教研室的教研活动至少一次以上有学院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每个学期每位学校教学督导员至少参加一次教研室活动。


第七部分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 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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